再来一个例子证明LZM在理解句子改错时,不但常常忽略ETS基于整个句子的完整意思,而给考生做出的提示,而且对于主句套从句在每一层次上的主谓宾的学会也欠火候。
P68,5-6.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s 大伙注意他对A、C的讲解。主语的中心词是reduction,单数3人称。谓语动词acknowledge attempt为何不加S.
再譬如,比较是ETS的考察重点之一。由于作为一个将来的经理,你天天要涉及很多比较。在p154,大字标 题是:在than之后尽可能补出谓语动词。试问假如要尽可能补出谓语动词,那你怎么样理解简洁原则。那你怎么样理解9-4,9-8, 9-20等海量的系表结构,在用than的结构时不补出表语动词。事实上的准确表达应该是:在比较的时候,再不影响句子准确意思表达的首要条件下,可以省略 必须要省略。这个时候第一要紧的。但假如该身略可能致使歧义产生,则坚决不可以省略。这是第二要紧。而ETS恰好在考察比较时绝大部分都是考察主语比较。而在 比较句子主语时,假如谓语动词是实意动词,则不可以省略。我句一个例子:I play much more tennis than my dog.这句话than后面就不对,容易产生歧义。My dog 就近时行为的发出者还是接收者,不明确。有两种修改法: I play much form tennis than my dog does. I play much more tennis than play with my dog.这两句话分别补出了不一样的内容,表达了不一样的意思。
再譬如,LZM说过which指代前面的的一句话所错的。但大伙又没注意到OG 119。 Which就是指代前面的2句话的意思。为何他是正确的呢?由于只有这个答案准确的反映了句子的意思,简洁,而且不会产生歧义。
再来一个OG可能也不完美的地方。通常来讲,代词it时不可以随意乱用的,假如it在句子中指代的不是同一个事务,容易产生歧义的可能性就更大,错误的的可能性就更大。大伙注意到OG60了嘛。2个It前后就不是指代同一事物。为何要这么写,我也不了解。
最后一个例子,就是向大伙证明,为何ETS这样的reluctant to purport1 什么硬性的公理。怎么样将一个句子表达得准确,简洁,不产生歧义是ETS对句子改错的最高需要。有一些一般的做法,但决不可以生搬硬套。